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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审计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落实的意见

2021-04-22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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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审计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落实的意见:

一、深刻认识到加强扶贫审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扶贫开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我国国际形象。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加强审计监管,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干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历史使命感,深刻认识到加强扶贫审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自觉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把扶贫审计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把推动扶贫政策落实、规范扶贫资金管理、维护扶贫资金安全、提高扶贫资金绩效作为审计工作的着力点,进一步加大扶贫审计力度,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保障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

二、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切实贯彻扶贫审计工作原则

各级审计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战略思想,按照李克强总理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目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新理念,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应有的贡献。审计中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求实。

(二)坚持依法审计。

(三)坚持鼓励创新。

(四)坚持推动改革。

三、进一步突出扶贫审计重点
各级审计机关在扶贫审计中,要紧紧围绕“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的目标,沿着政策和资金两条主线,抓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检查扶贫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二)着力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三)着力监督检查扶贫资金绩效情况。
(四)着力监督检查扶贫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五)着力揭示和反映体制机制制度性问题。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发挥审计成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三)做好统筹协调。
(四)严格审计纪律。
(五)加强督促整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重点对成都市2019年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资金补助、基金支出合规性等情况进行审计。结果表明:医疗保险基金的良性运行,在支持和保障群众病有所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推动了全市医疗保障能力的稳步提升和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审核方面。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10325人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医保,共涉及城乡居民医保资金413.72万元;个别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不严,2人同时在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重复报销住院费用,多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0.53万元。

 

二是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结算方面。2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假处方”等方式虚增药品使用数量,套取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1.77万元;定点医疗机构审核不严,5人使用已死亡人员医保卡住院并报销治疗费用1.39万元;1家定点医疗机构超范围使用药品治疗6395次,共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11.77万元;定点药店销售系统与医保结算系统未进行直接关联,药品报销难以形成有效监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1.划清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审计机关的职能职责。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政府投资项目是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合同义务,发包方在办理工程结算过程中,应当履行价款审核的职责,在自身技术能力不足时应当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对结算办理情况依法行使行政监管职权。审计机关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解读2.审计不等于审核。一是实施主体不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这里指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与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工作性质不同)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审核的实施主体是建设单位或其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二是针对的对象不同。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是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的相对方是参建单位。三是内容不同。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其内容不仅包括工程结算,还包括重大政策落实、投资决策、项目实施过程各重要环节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相关单位履职行权等情况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的审核,主要是工程造价构成的真实性、准确性。

 

解读3.审计机关对参建单位的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是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但是审计机关也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发现参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应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解读4.任何单位和部门,对依法依约应当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不得以“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结论(包括结算审计结论)”为由,不予履职履约。

 

解读5.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何时、以何种方式开展哪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